【48812】《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家具装备规范》方针解读

  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物装备办理,依据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立糟蹋的有关法律法规》(苏发〔2013〕22号)、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家具装备规范》(苏财规〔2017〕17号)等规则,对原通用财物装备规范做了部分更新和调整,修订出台了《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家具装备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。

  新《规范》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各派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。新《规范》所列通用工作设备、工作家具,涵盖了计算机、打印机、照相机、工作桌椅、文件柜等设备、家具20余类,不含专业类设备、家具。对财物品目、装备数量上限、价格上限、最低运用的时刻和功能要求均作出了具体规则。

  考虑经济发展、物价改变及节能环保等要素,新《规范》提高了复印机、一般扫描仪等部分工作设备,以及工作桌椅、沙发等部分工作家具价格上限规范。工作设备中,关于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等清晰了人机装备份额;工作家具中,桌椅、沙发、文件柜等依照人员等级拟定装备规范。

  新《规范》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结合内设组织功能、工作需要和预算组织状况,统筹合理的组织通用工作设备、工作家具的装备。关于工作设备,要求装备具有较强安全性、稳定性、兼容性,且能耗低、修理便当的设备,不得装备高端设备;关于工作家具,要求最大极限地考虑工作布局,契合俭朴有用、经典经用要求,不得装备奢华家具,不得运用贵重木材。

  新《规范》的出台,进一步健全了预算规范系统和财物装备规范系统,为完成财物办理与预算办理有机结合、实在把好财物“进口关”供给了准则保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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